1、标的物如果被人民法院执行拍卖的,不能行使撤销权撤销拍卖行为。
2、但可以对法院拍卖标的物行为提出执行异议。
3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
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,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。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,理由成立的,裁定撤销或者改正;理由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。